工程款结算一拖了之?看西安莲湖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9 10:13: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今年年初,西安莲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近日,该案经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件详情:2022年2月,原、被告就某公寓楼提升改造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公寓楼进行加固。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对涉案装修建筑物找到买主不再需要继续施工,原、被告便协商对已完工工程竣工验收,原告于验收当日报送结算申请表。双方于2022年12月30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结算及付款事宜,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结算时间及付款时间。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结算申请,但表示原告未按时报送图纸等相关资料,故无法如期完成结算,支付工程款。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双方因其他原因中途解除合同,在协商解除合同事宜阶段,被告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亦向被告报送了竣工结算申请,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结算。提交结算资料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尚未提交哪些结算资料,而仅以此为由拖延结算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该判决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引导企业尊重市场规则和合同约定,彰显了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贡献了司法力量。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编辑:侯宜均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