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3 10:27: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4年9月20日,刚上班,被告李小花便带着赔偿款来到勉县人民法院武侯法庭,主动履行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随着原告王军点完赔偿款,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划上句号。当事人临走时说“这下所有事都办妥了,终于可以安心生活了。”
2023年12月,被告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勉县黄龙大道行驶时,追尾了原告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致原告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告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被告对赔偿一事消极对待,原告遂诉至勉县人民法院武侯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联系,因该案原告年纪较大,损失金额较高;被告经济条件差,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丈夫因病去世,面对赔偿金,只有哀叹。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果简单的开庭判决,案结事不了,原告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款,会使矛盾升级甚至引发新的案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了解案件的详情,抓住争议的矛盾焦点,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协调劝导,帮助他们分析利弊得失,有的放矢开展工作。对涉及赔偿的事项一一斟酌比对,列出详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换位思考、入情入理的释法明理,最终当事各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被告赔偿6万元。
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到处理矛盾的平衡点、切入点,切实替人民群众解决纠纷,要让人民群众及时跨出矛盾纠纷的漩涡,重新面对美好生活。(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 罗炆炆 黄静
责编| 翟力强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