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猪风波

时间:2024-09-23 10:45: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14年3月,农户赵平安从同县邻镇好友王波和唐军手中买来三只猪仔养殖。

4月3日,唐军又发来视频向赵平安推销小猪仔。考虑到上次猪仔质量不错,4月7日,赵平安一次性将唐军的17头小猪仔全部买下,共1170余斤,支付现金16400元。

当天赵平安将新买猪仔单独圈养,下午喂食时发现猪仔上槽差。

次日,赵平安发现新买猪仔死亡一头,便将情况告知王波、唐军,还找来兽医治疗,经诊断为蓝耳病。

十天后,赵平安新购17头猪仔全部死亡,之前已有的三只小猪仔及一头生产猪也因感染蓝耳病死亡。

赵平安多次找王波和唐军解决问题,王、唐两人表示他们的猪仔也是在罗云处购买,有问题也因找罗云解决,双方相互推诿,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解决。无奈,赵平安将王波、唐军诉至勉县法院。

7月经勉县法院调解,王波、唐军向赵平安赔偿损失18000元,当庭支付。

随后,王波、唐军又将同县邻镇的罗云诉至法院,要求罗云支付其给买主赵平安的赔偿款18000元。

王波、唐军认为罗云将有病的问题猪仔出售给买主,导致赵平安家生猪相互感染蓝耳病全部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罗云出具防疫证明,罗云无法提供;罗云则表示自己出售的猪仔没有问题,是王波、唐军在运输途中防疫不力出现问题,买主的损失与自己无关,还要求提供相关运输资质和检疫证明,王、唐亦无法提供。

生猪在离开原地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疫程序以确保其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生产地检疫规程》,货主在生猪屠宰、出售或运输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会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事实检疫,如检疫合格,将出具检疫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此外,生猪调运还有一系列具体要求和规定,如调运前需要进行申报检疫,提供必要的材料,并使用备案车辆运输等。

本案中,罗云在贩卖猪仔前,未申请官方兽医检疫,未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而王波、唐军在输运猪仔过程中未对车辆进行消杀,未使用备案车辆。两方在买卖猪的这一过程中均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经法院组织多次调解,王波、唐军与罗云最终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罗云向王波、唐军一次性支付9000元,钱款当场进行了兑付。

法官提醒: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生猪离开原地前,必须经官方兽医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方可调运!如果要运出县境的,要换成“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等。“产地检疫合格证”仅能在县境内运输。

法条链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孙泽、汤飞)


供稿:勉县法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