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5 10:36: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电费“代缴”有优惠?“社区团购”折扣大?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互联网平台、微信群里经常会看到过“代缴”折扣电费宣传,但电费项目属于国家物价部门严格核定,任何单位都没有打折的权限,但仍有不法分子以打折为旗号实施“代缴”电费行为,实则是属于赃款洗白犯罪。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代缴”电费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详情
被告人吴某与冯某为上下线关系,冯某通过吴某充值电费可享受9.1-9.2折的优惠价,为获取更多利益,冯某在自己公司名下的公众号宣传“代缴”电费业务,并将一些用电量大的民营企业发展为自己的客户。冯某明知充值电费享受折扣其实是帮助他人将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合法化,仍以9.3-9.5折的价格收取用电户的电费款后,按照9.1-9.2折的价格将电费款打入上线吴某的个人账户,并将需缴费的用电户信息提供给吴某。吴某将收到的“干净”的电费款,扣除自己的提成后直接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或兑换成USDT币转给上游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则在1-2天内用电信诈骗等犯罪所得的赃款给用电户充值电费。就这样,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电费形式进入电力公司账户,用电户的“干净”电费款被犯罪分子收入口袋中,实现了“黑钱变白”
公安机关在追查涉诈资金去向时,发现打入某企业电力账户的钱款居然是诈骗所得,遂在第一时间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通过用电户提供的信息将吴某、冯某抓获。经过审查,在五个月时间内,被告人吴某的个人账户资金流水达数千万元,31名被害人的340余万元被骗资金被用于电力公司的用电户充值电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莲湖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官有话说:
电费属于国有资产,电价政策公开透明,没有所谓的“内部优惠”、“打折团购”,任何“代缴”折扣电费的行为都可能涉及到犯罪。除利用“代缴”电费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向代缴水费、燃气费、手机话费、加油充值等场景进行渗透,进而进行洗钱。群众在遇到类似“代缴”折扣时应理性谨慎,“擦亮慧眼”,切勿贪图“小利”,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成为非法洗钱“帮凶”。
作者:高甜甜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