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 | 双庭联动 一场调解两案结

时间:2024-09-25 10:46: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法官悉心调解,有效化解了案件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森某公司与倍某公司均经营植发业务。小王在森某公司处进行毛发移植,效果良好,故授权森某公司将带有个人肖像的植发视频用于广告宣传。被告倍某公司在未经森某公司及小王同意的情况下,篡改森某公司发布的带有小王肖像的植发视频,并将视频中森某公司的字号及商标全部替换为倍某公司LOGO,由其员工在朋友圈进行推广宣传。森某公司认为,倍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王也认为倍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二者同时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

庙后街法庭张敏法官及民四庭陈丽娜法官分别受理上述肖像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后,积极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考虑到案件事实的同一性,两个审判团队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一并解决两案纠纷。张敏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在调解金额上下工夫,反复与当事人沟通解释。陈丽娜法官认为,判断倍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及倍某公司的宣传内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两个方面来综合认定,并以这两个方面为突破口,多次向倍某公司释明利害。经过一周的调解,案件当事人均认可赔偿方案,两位承办法官当天下发民事调解书,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有话说

公司或个人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如果使用他人图片、音乐、视频等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本案中,乙公司盗用并篡改甲公司的“术前术后植发对比”视频,客观上足以引起公众误认为乙公司拥有视频中所展示的植发技术及植发能力,从而增加乙公司在同业中的竞争优势,也使甲公司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乙公司的行为既侵害了小王的肖像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好的宣传素材会让消费者印象深刻,扩大公司的知名度,但照片或视频的发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公司收到的可能不是顾客的好评,而是法院的传票。

 


作者:徐萱 封颖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