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5 10:38: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为王某某即将到来的婚礼提供摄像服务。10月1日婚礼当天,李某某全程跟拍了王某某迎亲、宴亲、送亲的全过程,王某某支付了李某某服务费2000元。事后,李某某因一时疏忽将相机上的资料删除并无法恢复。10月10日,王某某要求李某某按约定交付照片、视频资料,李某某无法交付便全额退还了王某某的服务费。王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举行婚礼具有纪念意义,其中形成的照片、视频资料作为载体留存已经被赋予了王某某的情感价值,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人格权。遂判决,李某某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典中所称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实就是案例中的“精神损失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侵害的自然人能够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范围应该是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侵害受到侵害。
被侵害人主张精神损失费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自然人人格权受到侵害。包括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二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为侵权行为永久灭失或毁损。
三是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与自然人亲情、亲子关系有关的侵权行为。侮辱、诽谤、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德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死者近亲属可以主张;监护案件中,导致亲子关系严重损害的,权利人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供稿:蓝田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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