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独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以案释法、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就地化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称赞。
2021年原告因施工需要向被告承租设备动力头,双方约定租期为一个月,月租金为25000元,押金25000元,费用合计5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及押金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了动力头。但原告将动力头运至工地后,从项目部和技术员处得知桩加深了,因此原告承租的动力头无法用于施工,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当即向被告返还动力头,同时被告向原告退还50000元,另外由原告支付被告3000元作为补偿。原告向被告交付动力头并支付补偿款后,被告仅向原告退还了25000元,剩余25000元被告称该款项由其妻子使用,承诺十天后向原告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选择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刘健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联系,发现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认可,只是受限于经济状况暂时无力偿还,所以以多种理由推脱。法官认为本案有很大的调解空间,于是耐心地做起双方工作,调解中,法官结合案情耐心向被告讲解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明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及时止损的方式化解风险。在法官反复沟通下,原、被告各让一步,协商最终的给付金额,并达成调解方案,被告当即归还欠款10000元,剩余10000元分两个月支付。
三原法院将坚持贯彻“能调则调、当调尽调、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让司法为民的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法官寄语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建筑设备出租方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归还出租方的合同。双方在合作前务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设备的品牌、型号、以及使用方式等,其次要约定好出租人的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同时承租人也要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定期结算、及时对账、及时支付租赁费用。另外,在租赁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留相应证据,遇到类似纠纷,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杜思雨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