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1 16:59: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原告薛某与其配偶共育有两女四子,其配偶去世后六子女因经济状况差异,导致对赡养原告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现因原告已经83岁高龄,无任何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也无独立生活能力,独自在外租房生活,需要六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将其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医药费等共计1000余元。
法院审理
对于家事案件,法官深知要积极做好倾听疏导工作,法官受理此案后,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化解矛盾。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各被告均表示愿意支付赡养费,但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长子认为自己经济状况较差,希望比其他子女少负担部分赡养费。因意见不一,原、被告要求法院判决处理本案。
法院认为,原告共生育六个子女,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需要子女进行赡养,故原告要求被告赡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长子以其经济状况困难为由,请求降低赡养费支付标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程度,且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其经济困难与否而免除。最终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子女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实际因素,判令六被告于每月15日前每人每月向原告薛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民三庭 邓坪法官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是子女对父母赡养的义务不应仅停留在经济上的供养,还应给予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真正做到“常回家看看”,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雁塔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