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紫阳法官为什么不予认可?

时间:2024-10-15 17:16: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

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官却不认可,

这是为何?

原告黄某自述,2022年11月,紫阳县高滩镇钟某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便向黄某借款245100元,约定月利率2%,黄某出借现金后,钟某向黄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23年1月12日一次性清偿。约定期限届满后,经黄某不停催要,钟某于2023年7月、2024年2月共支付30000元利息,下欠本息钟某一直没有偿还。黄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偿还本金245100元及自2022年11月12日至起诉之日利息32623.05元,以及2024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13.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利息。

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联系钟某,钟某承认借款事实,经承办法官居中联系,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钟某自愿支付黄某借款本金245100元及利息24900元,共计270000元,2025年支付130000元,2026年支付140000元。

承办法官对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进行审查时,钟某的一句话却让承办法官警觉,当承办法官询问钟某借款事实时,钟某却称实际借款时间为2018年,承办法官顿觉本案有隐情,便对二人阐释法律规定,调解过程中不仅要求自愿,更要求合法,要求二人如实陈述。

经承办法官循循善诱,钟某吐露实情,2018年7月19日,钟某向黄某借款110000元,因多年无法还款,钟某深觉歉疚,便在黄某要求其出具借条时,同意将多年未付利息计入本金中,即2022年11月12日钟某出具的借条金额245100元中只有110000元本金,其余135100元为利息。

经承办法官核算,截止2024年9月19日利息总金额为115172元,而双方计入本金的利息为135100元,远远超过法律规定限额,二人的还款协议不合法,法院不能据此出具调解书。黄某与钟某对此均无法接受,黄某认为二人已经达成还款协议,钟某自愿支付,承办法官不应过多干涉,钟某则认为其借款时间太长,多付利息是应该的,而且黄某宽限的时间长,自己愿意支付270000元。

承办法官向黄某与钟某释明复利保护应受双重限制,即便钟某同意支付,但二人的约定已经突破法律规定的复利限额,法院不应出具调解书。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二人达成最终调解意见,钟某对已支付的30000元不主张抵扣,黄某放弃后续利息,钟某自愿支付黄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110000元,共计220000元,2025年支付130000元,2026年支付90000元,至此案结事了。

俗称的“利滚利”“驴打滚”便是民间借贷的复利,复利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却未付利息计入本金中,以此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原始本金需计算利息外,在每个计息期中,上个计息期的利息成为计算下一个计息期利息的本金,以此本金再产生利息。法律对复利并非完全不保护,而是有限度的保护,即复利保护受双重限制,一是计算利息的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二是借款期限届满时应支付的本息和上限为原始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

 


作者:田成莲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