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诚信,
如果这点都做不到,
还指望顾客能信任你吗?
紫阳县东木镇江某长期从事水产养殖,瓦庙镇覃某在该镇经营一家档口卖鱼。2021年12月起,覃某在江某处多次购买各种鱼类,最初每笔款项均在覃某取货算账后按时支付,但从2022年1月起,覃某每次提货后均不能按时结算全部货款,至2022年2月30日,总计下欠货款19200元。经江某多次催要,覃某于2022年4月14日在外地手写一张共计19200元的欠条,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江某,后经江某多次催要未果,司法所参与调解,覃某依然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江某只能向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希望尽快追回覃某欠下自己的购鱼货款。
2024年8月,紫阳县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受理原告江某的诉求后,对江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一审查,通过江某、覃某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覃某认可该笔货款金额,对于欠款行为并无异议,但是自己现在没有经济能力,一直未向原告江某支付货款。
虽然案件事实已经明确,但是送达成了难题……毛坝法庭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均联系不上被告覃某,后前往覃某的户籍地瓦庙镇某村,了解到覃某的微信一直处于使用状态,并且前段时间向村委会工作人员询问过社保、养老金等事宜,法官利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微信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送达给了覃某。后覃某仍未主动积极应诉,未向法院提交自己的答辩意见。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江某与被告覃某虽未签订书面的购鱼合同,但根据江某、覃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覃某对在江某处购鱼的事实无异议,故江某、覃某双方买卖鱼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某依约向覃某出售活鱼,覃某理应向江某支付货款。
经双方对账确认,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覃某已向江某支付购鱼货款5200元,目前尚欠江某购鱼货款14000元未支付。覃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2024年8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覃某向江某支付购鱼货款14000元。
作者:杨俊祥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