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7 17:04: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叮……”随着一阵电话铃声响起,当事人急促的声音从听筒中传来:“雒法官,被告把我干装修活的工具扣押了,我现在干不了活,吃饭都成问题,你要帮帮我……”
原来,这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经营一家厨卫店,当初就租赁店铺一事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六个月并交付了全额租金。谁知租赁期限尚有半年,被告上门要求涨房租,被拒绝后强制将该门店收回,并私自将店内物品搬走,导致原告经营活动受阻。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退还租赁费并返还门店物品。
“租期未到强行收房,还不想退房费,你本来就不占理,现在还扣押原告店内物品让对方无法生产生活,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雒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希望其配合法院将扣留物品返还,以保证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双方各退一步以达成和解,但被告严词拒绝。
“如果他向我们支付保管费,我就把东西给他……”庭审刚开始,被告态度强硬,拒绝配合。承办法官反复向其阐明不及时返还原告物品的法律后果,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与释明,被告方才同意法庭建议。次日,办案团队即前往物品存放地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照清单进行清点核对,并办理交接手续,原告顺利取回自己租赁房中的物品。后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时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判决不是终点,“事了”才是追求。岐山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时刻以“如我在诉”理念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