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7 17:17: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西安未央法院速裁审判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触角,强化全流程释法说理,努力落实好“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的工作要求,不断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及时化解、有效化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这一结果离不开您的辛勤付出,您将‘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落到了实处……”
“我们为刘老师的敬业精神和耐心而深深感动……”
近日,速裁审判庭刘晓国法官注重全流程释法说理,以过硬的专业能力将复杂案件抽丝剥茧,帮助当事人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以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打动当事人,最终促成37件保理合同纠纷“一揽子”调解,并主动督促复杂的调解方案履行,原、被告均送来感谢信表达谢意。
案件情况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系未央区某项目的开发商,因对20家下游分包方或供货商共6000余万元债权未付,20位债权人遂与原告签订《公开型无追索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将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某保理有限公司。原告依约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保理融资款,被告出具《回执》确认债权转让事项,同意履行应收账款付款义务,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诉至法院,并将20家分包方、供货商列为第三人,同时对被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深入调查助调解
案件化解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应收账款数额等内容均有分歧,原告主张案涉纠纷系保理合同纠纷,被告则认为应按照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等基础合同关系处理,并提出第三人供货数量不够、货物质量瑕疵、工程质量问题等抗辩,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事实争议大、且当事人众多。
法官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对案涉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详细阐释和准确认定。随后,组织原、被告及20家第三人公司就应收账款数额进行逐一核对,并就争议事项进行清晰准确的释法说理。
“合同未约定数量瑕疵检验期限的,收货人应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未提出应视为数量符合约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质量瑕疵检验期限,收货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释法说理促履行
历经数次释法说理和调解,各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自身的权利义务、债权数额均有清晰的认知,更被法官实质化解纠纷的诚意所打动,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分批付款、分批解除保全措施的调解方案,调解协议内容长达2000余字,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因调解方案复杂,流程节点多,调解书送达后,在每一个履行节点,法官均联系当事人督促履行,确保当事人权益落到实处,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近日,在法官的督促下,被告已履行首笔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作者| 杨晏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