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8 15:29:4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基本案情】
王甲(化名)与唐乙(化名)是邻居。一次偶然的机会,王甲得知了唐乙的手机锁屏密码。2023年5月份的一天,王甲找唐乙借手机打电话,打完电话后,王甲“突发奇想”,试着用自己知晓的唐乙的解屏密码进行微信转账,“成功”将唐乙微信绑定银行卡中的2000元转到自己微信上,随后王甲将微信转账记录删除。当日晚上20时许,唐乙给女儿转生活费时发现银行卡余额少了2000元,查看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已被删除。次日,唐乙去银行调取银行卡流水,发现2000元被转至王甲,遂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王甲抓获。王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唐乙退还了其非法占有的2000元,得到唐乙的谅解。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网络非法外之地,擅自将他人账户资金转走,终难逃“法律之眼”。广大群众在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社交软件时,要增强防范意识,正确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防止因密码泄露导致账户内钱款被盗,一旦发现钱款被盗,应立即报警求助,并提供相应的电子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郑园)
供稿:洛川检察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