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我的车“脱保”了?

时间:2024-10-22 10:42: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小帅与大壮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但今天他们为何对簿公堂,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还原:大壮系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员工,小帅曾委托大壮办理过机动车保险,2020年11月,小帅继续委托大壮为自己的车辆办理商业保险。11月10日,小帅向大壮询问商业保险报价情况,大壮通过微信向小帅发送了MM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M财保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报价单,并称还能再给小帅节省400元,小帅实付4000元即可。同日,小帅向大壮微信转款4000元,大壮表示下午即可拿到保险单。注:【上述报价单载明的试算保险费为四千四百余元,并在报价单明确载明:试算保险费只是估算,仅供参考。最终投保险种及保险费还应以保险单为准。】

就在11月19日傍晚,小美(小帅妻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小帅遂向大壮询问保单情况。次日,大壮以车辆脱保时间长需验车,其未收到验证码为由称尚未办理车辆商业保险。小帅在当天向大壮将验证码相关情况通过微信予以发送,大壮随即回复“我带人验车去”,并于20日下午向小帅发送了商业保险电子保单。注:【案涉车辆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费支付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保单生成及打印时间均显示当日,被保险人为小帅。】

小帅、小美认为,正是因为大壮和MM财保公司的过错才导致他们的车辆未能及时投保,所以最终才发生了他俩给受伤者支付鉴定费及相关损失约二十万元的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大壮和MM财保公司对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主张诉请。本案中,被告大壮是受原告小帅委托办理案涉车辆商业保险投保事务,并不是作为被告MM财保公司员工或者代理人处理原告小帅的保险事务,且MM财保公司在小帅实际交纳费用前已发送了报价单,此后是否投保及是否交纳保险费取决于原告小帅或者大壮,与MM财保公司无关。据此来看,被告MM财保公司在客观上并不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主观上亦不具有过错,故其无需对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原告小帅与被告大壮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已成立且生效,双方亦实际履行委托合同,因此小帅与大壮之间自然不存在缔约过失情形,故小帅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大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另,原告小美在客观上未实施任何缔约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缔约的意思表示,故其无权向被告大壮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原告与被告大壮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与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无法直接处理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原告与被告大壮就其委托大壮向保险公司投保事宜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存在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最终法官依法作出裁判:驳回原告小帅、小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 栗德亮法官

让熟悉办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朋友帮忙代办保险,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其中所牵涉的法律风险,我们也不容忽视。如本则案例,便是拟投保车辆因在办理保险的“空窗期”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出的损失赔偿纠纷。对于此种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类的诉讼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在合同具体订立过程中存在过错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形。

在此,关于车辆投保事宜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购置车险前,首先应选择正规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而对相关保险的种类、期限及理赔流程等信息内容做到了然于胸;②在购置车险后,就要持续关注车辆投保是否到期,及时办理“续保”手续,避免“脱保”情形出现、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