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5 17:54: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两车之间没有接触,受害人摔倒受伤后,能不能要求他人赔偿?或许很多人都会笃定的认为“不赔”,但其实不然。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无接触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且侵权行为和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付受害人15.7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2023年8月中旬,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跨越路中双黄实线左转弯掉头,因妨碍了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通行,致张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二轮摩托车辆部分损坏。事发后王某驾车驶离现场,张某见状便拨打电话报警,事发后3日,交警将王某查获。张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诊断伤情主要为右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骨折、左锁骨粉碎性骨折等,共住院治疗87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属于逃逸行为,按商业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做到案结事了,法官主动调取了交警部门对张某、王某的询问笔录及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此次交通事故系王某驾驶车辆左转跨越路中双黄实线调头时,因其他车辆通行,造成王某在行驶中存在视野盲区,未能注意到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其为避让王某车辆而撞入绿化带,双方车辆无直接接触。张某摔倒后,王某驾驶车辆缓慢离开,后来接到交警部门的通知,才及时前往交警部门配合调查,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认定时没有对王某驶离现场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综合全案其它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交通事故并不以“接触”为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许永强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