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5 17:49: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件回顾:“不二兔”是一款具有极高辨识度的IP形象,2022年,“不二兔”美术作品的作者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原告上海某公司使用,且授权该公司对侵害“不二兔”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被告西安高新区某商店在某平台网店上售卖一款“爱心兔驾驶证保护套”,该保护套上贴有一款卡通兔。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商品上的卡通兔形象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西安雁塔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卡通角色形象,神态各异、性格鲜明,具有较高的艺术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保护的美术作品。经当庭比对,被告销售商品上的卡通兔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在整体轮廓、作品结构、面部特征、表情、形态、造型、爱心装饰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在艺术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雁塔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 孟元元法官
卡通形象不仅属于具有商业意义的无形资产,同时作为美术作品也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增加商品销量,通常会“蹭一蹭”知名卡通形象的流量,将卡通形象复制在商品上进行售卖。
注意!此种行为如果未经授权,会构成侵权。在此提醒各位商家,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将卡通形象使用在商品上进行销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