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偷鸡不成蚀把米 取之以“盗”入法网

时间:2024-10-25 11:03: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人王某趁天黑工地无人之机,电话联系挖掘机和运输工程车,将被害人张某堆放在河堤边的砂石料运输到一处空场地内进行藏匿,并将砂石料据为己有。后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较大的砂石料,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心存侥幸谋取私利,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同时也提醒企业、建筑工地等单位,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如发现毁坏财物、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汉阴法院

通讯员:梁梦林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