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5 11:07: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霞(化名)与被告陈立(化名)于1994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后因二人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李霞遂外出务工10余年。现李霞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本案中,李霞、陈立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霞、陈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为1994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李霞、陈立二人不符合上述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故婚姻关系无效,属于同居关系。李霞仅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依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确立的婚姻而言的。现实生活中,因风俗差异或认知不同,部分未婚男女仅仅举办了结婚仪式,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则依照同居关系处理,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纠纷的可以提起诉讼,参照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为维护自身利益,建议未婚男女双方在确立夫妻关系时及时进行婚姻登记,属于事实婚姻的,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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