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喇叭喊出来的名誉权纠纷

时间:2024-10-29 09:11: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星灿公司,欠债不还。”2024年初,星灿科技公司门口有人拿着喇叭大声喊道,喇叭的叫喊声引来了过往人群的围观。星灿公司报警后,民警到场调查发现,拿着喇叭喊叫的人,是星灿公司的供货商万泰医药公司的工作人员。

几个月后,星灿公司将万泰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万泰公司拿着喇叭在其公司门口叫喊,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万泰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

庭审中,万泰公司的代理人激动地说:“我们的工作人员拿着喇叭喊属实,但原告欠我们钱也属实,虽然原告已经归还了我们部分货款,但剩余部分一直没有消息,我们也是无奈之下才这么做的……”面对被告的质问,原告无言以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虽在原告门口悬挂喇叭进行喊话,但持续时间仅为2分钟,且已经由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故不能认定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明显降低。其次,被告虽拿喇叭进行喊话,但其喊话内容仅为“星灿公司,欠债不还”8个字,此陈述真实客观,不包括侮辱性内容,故原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你们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是因为你们的行为还没有严重到构成名誉权侵权的程度,但拿着喇叭到别人家门口喊的行为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判决送达后,法官语重心长地对万泰公司的负责人王轩说道。

“法官您说的对,我们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想之前拿着喇叭喊的行为,不但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还惹上了一身的官司,真是得不偿失。”王轩也感到了后悔。(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

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包含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骂、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那么,如何界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呢?主要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进行认定。首先,行为人有无实施侵害行为。侵害行为包括使用辱骂、诽谤、散布不实消息等方式,实施侵害行为。其次,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人所实施的诽谤、辱骂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损害。名誉损害后果具体包括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综合评价的降低,甚至贬损。最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需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此,可以界定侵犯名誉权成立。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民众,应当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切莫因不当言行,在行使权利时对他人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西安鄠邑法院

作者:李季平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