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1 18:03: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为加强安全管理,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门口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及升降杆,只有业主刷脸识别或者物业保安手动控制升降杆抬起后,行人才能顺利通过。这种管理方式给物业公司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一旦升降杆砸伤行人,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被小区门禁升降杆砸伤,责任谁承担?
案情回顾
小王系某小区住户。这天,小王骑电动车通过小区大门机动车道时,不慎被落下的升降栏杆砸伤,小王受伤后倒地,幸好小区物业保安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小王得以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王系头部浅表损伤、多处挫伤、低钾血症,住院共18天,花费医疗费五千余元。后小王找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向,小王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医疗费用等。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管理小区机动车进出而在小区大门口设置升降栏杆,升降栏杆的升降应确保进出大门的人员及车辆安全,但物业并未设置警示标识,且在栏杆降落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致使小王受伤,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通行环境进行观察,并识别安全风险,其对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疏忽,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样具有一定过错。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最终酌定小王、物业公司分别承担本事故30%与70%的责任,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合计九千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作为业主,不止享有业主权利也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的合法管理,遵守小区设备设施的运行规范,尤其在进出车库闸道或门禁时,一定要注意停车观察、减速慢行,安全谨慎的通过,严禁随意尾随其他车辆或者抢杆进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供稿: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张园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