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校园欺凌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24-11-27 09:42: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简介

年满16周岁的小胡和小孙是高中同学,住在同一宿舍。小胡经常通过言语威胁、随意肢体殴打、索要财物等形式欺负小孙。一天,小胡和小孙在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小胡用尖刀捅伤小孙左侧腹部。经鉴定,小孙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小胡有期徒刑二年,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什么是校园欺凌?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殴打、辱骂、毁坏财物、孤立诽谤等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校园欺凌。本案中小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为未成年人,部分严重的欺凌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

欺凌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温馨提示

面对校园欺凌,受到欺凌的孩子应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求助,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都要理性处理,巧妙应对,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愿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来源:灞桥法院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