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4 09:55: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交易量也越来越大,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也屡见不鲜,但如果买到的宠物,并不是相同品种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紫阳的谢某在张某处购买“法国斗牛犬”一只,价值1600元、运输费150元。谢某向张某支付购买款和运费后,张某却通过物流向谢某实际交付一只“土狗”,与约定购买的品种严重不符。张某存在“货不对板”的销售行为,该行为在销售过程中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谢某构成欺诈。
谢某与张某多次协商退换货事宜未果,故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向谢某退还购买款1600元、运输费 150元,并以购买价格的三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800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分别给谢某和张某打了电话,了解了事情来龙去脉。原来,张某本来是发了一只法斗犬,但是法斗犬在运输途中死亡,所以又补发了一条狗,由于是厂家(山东某宠物厂)统一发货,所以张某也不知道二次发货的具体品种。承办法官看了谢某发来的视频,视频中虽然不是法斗犬,但是谢某也给它准备了羊奶精心喂养。了解了具体情况,承办法官着手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以自己养狗的经验劝谢某,表示狗虽然不是法斗犬,但是毕竟是一条生命,也能看出谢某对它的喜欢,如果再运输回去,不能保证小狗的生命安全,谢某同意继续喂养,但需要张某退钱。
承办法官又给张某说,买卖不成仁义在,谢某确实是爱狗人士,这条狗狗即便不是法斗,他相信谢某也会精心喂养,如果又运输回厂家,对狗狗健康也不好,于是张某也同意退款。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谢某继续喂养这条小狗,张某退还谢某1200元。双方的"恩怨"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伍贤畅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并及时全面履行。通过线上购买宠物,因为时空局限等因素,可能无法直观全面地了解宠物品种、健康等状况,买卖双方容易产生纠纷矛盾。因此,在购买宠物时,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高的宠物店购买,或者尽量通过线下来交易,以便更直观地了解宠物的健康、免疫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卖家出具宠物健康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赵佳欣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