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江湖救急”要三思 “套现相助”不可取

时间:2024-12-13 23:06: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生活中,难免会碰到亲朋好友需要“江湖救急”,正好碰到自身“囊中羞涩”时,将自己的信用卡套现出借,这种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呢?

案情回顾

小王和小刘是朋友关系,小王称自己急需资金,向小刘借款。因小刘无多余资金,小王提出让小刘将信用卡套现,再将套现款项转账给他。于是,小刘便按照小王的要求,向小王转账30000余元,小王向小刘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因小王到还款日期后,以各种理由迟迟未偿还债务,故小刘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来看,其向被告出借的款项系其通过信用卡套现所得,被告虽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收取原告的借款本金应当向原告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作为出借人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发放,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的资金属于信贷资金,不具有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重情重义是好事,但是碰到朋友借钱用钱的时候,要量力而行,套取信用卡出借不可取。套取信用卡资金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还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