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12-23 09:44: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高度重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在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义方面的规范指引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雁塔新篇章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发布了包括“樊某等人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案”“徐某与西安某影业公司、西安某投资公司、上海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等10件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执行案件,是近年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群众赞誉的生动案例,分别从家庭美德、睦邻友善、诚信经营、公正法治、公序良俗等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是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整治的具体体现。

在今后的工作中,雁塔法院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好人民法院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重要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促进和引领作用,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雁塔法治故事,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司法力量。

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媒体记者等各界代表60余人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

目 录

案例 1:樊某等人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案

案例 2:徐某与西安某影业公司、西安某投资公司、上海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 3:柯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例 4:张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 5:李某与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 6:杜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 7:李某与某置业公司车位纠纷案

案例 8:邓某翠与王某章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案例 9:佟某与某食品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例 10:某商贸公司与刘某名誉权纠纷执行案

案例 1:樊某等人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案

承办庭室:刑庭

承办人:王家琪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樊某纠集刘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贩卖“笑气”(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笑气”有轻微麻醉作用,长期吸食“笑气”会产生生理和心理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伤)为经济来源和纽带,在租住处作为据点,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放广告,面向全西安市销售“笑气”,牟取经济利益。期间,樊某多次策划、组织上述人员随意殴打他人,逐渐壮大组织规模,建立“气厂”,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到二年又二个月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

“笑气”虽非毒品,但具有很强的成瘾性,近年来在青年群体甚至是未成年群体中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的新型牟利工具,给广大群众带来严重的现实危害。因此,加强打击非法贩卖“笑气”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本案办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确保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并向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 2:徐某与西安某影业公司、西安某投资公司、上海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承办庭室:速裁庭

承办人:孟元元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作为一名古战车模型设计爱好者,分别于2010年7月15日、2013年11月16日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其设计制作的投石车和攻城车模型,并于2021年7月5日就以上两款模型完成了作品登记。某大型历史题材电视剧于2018年8月9日开拍,剧中数次出现了攻城车及投石车的影视画面。原告认为,该电视剧中出现的攻城车和投石车与其设计制作的模型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故将三家出品方西安某影业公司、西安某投资公司、上海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投石车、攻城车模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案涉电视剧的开拍时间晚于原告首次发表案涉模型作品的时间,存在接触原告模型作品的可能性,同时亦构成实质性相似,三被告不具备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故三被告作为案涉电视剧的出品方,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故在对被告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在原、被告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以创新为内核的知识产权文化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和补充,彰显了中国精神的时代特征,凝聚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依法对被告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然后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调解,既降低了对优秀影视作品的不利影响,助推影视文化行业进一步繁荣发展,又依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涵养崇尚创新的文化特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真正实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和谐统一。

案例 3:柯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承办庭室:民二庭

承办人:杜萌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7日21点左右,原告柯某在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时被砸伤右脚趾。原、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赔偿原告26000元赔偿金。2023年9月7日,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载明原告柯某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3年11月29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柯某工伤保险待遇186294.64元。之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请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实系劳动者工伤后核心权益保障问题,因案涉《赔偿协议》是在原告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下签订,且赔偿金额显著低于《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故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本案的审理,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认定《赔偿协议》确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并判处撤销,向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传递出最真诚的司法温暖,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司法为民理念在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领域的生动实践。

案例 4:张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承办庭室:民三庭

承办人:陈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母)与被继承人万某(子)为母子关系。2006年原告张某某为儿子万某支付购房款购得单位集资房,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被告王某某(儿媳)与万某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万某于2017年3月3日因病去世,该房屋一直由被告王某某居住使用。后双方就该房屋的权属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经沟通了解,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已经去世,其尚有的女儿也并未共同居住生活,儿媳王某某婚后未育有子女,也愿意照顾原告张某某的生活起居、同意承担赡养义务。承办法官遂组织当事人多次进行协商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其儿子万某生前留有的案涉房屋由王某某居住使用,待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办理至王某某名下,王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并每月向张某某支付生活费1000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本案即是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继承纠纷处理的典型范例,彰显人民法院全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温度和力度,以调解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关系,着力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共筑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法治力量守护万家灯火。

案例 5:李某与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承办庭室:民四庭

承办人:梁丰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5日,李某在某公司为其子报名橄榄球培训课程,并签订《会籍协议》。2023年6月某公司发布公告与某乙公司品牌融合,2024年2月某乙公司公告停课。李某不认可品牌更换,与某公司沟通退款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某公司辩称,该合同是时效性的合同,现已到期自动失效。本院经审理认为,会籍协议作为制式合同,协议有效期是与李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但某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李某注意,不合理地限制、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格式条款无效。在协议履行期间,某公司以多个原因累计停课达11次,应视为某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此外,某公司的品牌和课程更换,已经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效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故李某的诉请于法有据,遂判令某公司向李某退还剩余课时费10842元。

【典型意义】

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规范公民的言行举止,同样也是教育培训机构守法经营的准则要求。案件裁判结果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治理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乱象,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也有助于警示、指引和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守诚信、重公平,推动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青少年身心素质全面提升营造良好的环境,弘扬了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 6:杜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案

承办庭室:西影路法庭

承办人:宋一林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2月14日,原告杜某某向被告转款200000元,并备注彩礼。原告另给被告家属亲戚见面红包10000元。2022年3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感情不睦且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原告以婚姻为目的向被告支付彩礼共计210000元,结合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当地收入情况,该彩礼数额明显过高。鉴于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双方未生育子女等因素,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50000元。

【典型意义】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本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婚姻中的过错情况及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依法认定原告支付的21万元彩礼属于高额彩礼,并酌情判决被告予以部分返还,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 7:李某与某置业公司车位纠纷案

承办庭室:曲江法庭

承办人:吕睿涵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李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房屋。2022年6月底,李某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建成投入运营后,某置业公司于2022年7月向物业公司发送工作函,要求物业公司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人员、车辆进入或使用小区地下停车位。2022年8月,李某驾驶车辆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库时被物业公司保安以某置业公司的“限制通行”通知为由予以阻拦,双方遂发生纠纷。后李某将某置业公司作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案涉小区仍有近一半产权车位尚未售出,具备向业主出租的条件,故被告应就案涉小区未处置的产权车位向小区业主开放租赁,遂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应按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原则就案涉小区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原告李某开放租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居民个人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部分小区车位数量出现无法满足业主使用需求的情况,但案涉小区在大量车位闲置的情况下,开发商却对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显然与民法典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相违背。本案的公正裁判,充分弘扬了公平、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利用法治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和力度,真正解民忧、暖民心,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谐的居住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 8:邓某翠与王某章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承办庭室:高新法庭

承办人:雷君

【案情简介】

王某青(夫)、王某丽(妻)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前均有成年子女。邓某翠与王某青儿子王某冰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离婚,2017年邓某翠与王某青、王某丽签订《扶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因王某青、王某丽夫妻现年事已高,自愿让前儿媳邓某翠照顾晚年生活,生老病死由邓某翠负责,所有财产包括安置房一套归邓某翠所有。协议签订后,王某青、王某丽由邓某翠悉心照顾,二人去世的丧葬事宜亦由邓某翠办理。后邓某翠欲将案涉安置房过户至其名下,但遭到王某青、王某丽子女王某章、王某飞、王某冰、樊某灵的阻碍,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安置房归其所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王某青、王某丽与继承人以外的邓某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邓某翠承担了王某青、王某丽的生养死葬,享有受二人就案涉房屋份额遗赠的权利,王某飞、王某章、樊某灵均在该《扶养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王某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且无证据证明邓某翠未尽扶养义务或者未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扶养标准,故对邓某翠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对无血缘关系的邓某翠的赡养行为作出正向评价,不仅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更能够倡导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有力地弘扬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案例 9:佟某与某食品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承办庭室:昆明路法庭

承办人:余洁

【案情简介】

原告佟某,系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舞者,2023年某食品公司的小红书账号未经授权擅自发布了品牌带货视频,视频中显示某食品公司通过AI换脸技术使用了佟某肖像,并绑定了某食品公司店铺中商品的购买指引链接,误导社会公众认为佟某与该品牌商品具有合作关系,意图借助“名人效应”获客引流,营造了“虚假代言”外观,并严重影响佟某在同类行业的商业代言工作,扰乱良好的商业代言秩序。本院依法判决某食品公司在其小红书账号的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佟某赔礼道歉,赔偿佟某经济损失10000元、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遵守文明、友善的原则,倡导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本案的公正审理,体现了对公民肖像权进行实质、完整保护的立法精神,对于规范商业活动良性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警示经营者在商业宣传推广时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受到经济利益驱使而忽视对他人人格权的保护,促使全社会形成严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营造文明、友善的社会新风尚。

案例 10:某商贸公司与刘某名誉权纠纷执行案

承办庭室:执行局

承办人:张宸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刘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微博中撰写的文章被社会公众大量阅读、跟帖评论,案涉文章存在多处歪曲事实的情况,扭曲了某商贸公司在相关诉讼中的形象,降低了公众对某商贸公司的评价,对其名誉权产生了影响。经本院判决,被告刘某应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并向某商贸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期履行,某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承办人与相关单位联系请求其协助执行,在腾讯公司与新浪公司配合下删除了刘某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及新浪微博中的侵权文章。同时,经承办人反复向被执行人刘某释法明理,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将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刊登在《西部法治报》进行登报道歉,并由被执行人刘某承担了全部登报费用。最后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法院缴纳赔偿款50000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删除文章、赔礼道歉等人格权类执行案件一直是执行中的一大难点,对于被执行人很难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达成执行目的,且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的升级,难以做到案结事了。本案的圆满执结,不仅维护了辖区内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提升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智慧和法治保障,也警示每个民事主体自觉以友善、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约束自身言行,共同营造更加清朗、更加文明的社会风气。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