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伪造法律文书!荒唐行为可真“刑”

时间:2024-12-26 10:01: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临潼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在执行接待过程中核查出一起伪造法院文书案件,案件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案情回顾 ▶

扈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通过电话联系到他人介绍的李某某,李某某表示自己是律师,可以代其诉讼,在并未核实李某某真实身份,也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扈某某支付了李某某13000元代理费。

 

后续李某某表示案件调解结案,但是扈某某一直未收到对方的购房款,在扈某某多次催促下李某某发给扈某某一份返还房屋的执行裁定书,扈某某持该执行裁定书到临潼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咨询,才知道该执行裁定书系伪造文书,其案件并未立案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临潼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在收到伪造文书后立刻报警,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任何人不得私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一个动歪脑筋伪造出来的假文书,都躲不过真法官识案无数的火眼金睛。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他人出示的法院法律文书难辨真伪,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或直接联系文书所载明法院进行查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西安临潼法院

作者:林芳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