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30 09:51: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广泛运用。
但如果申请错误或判决未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责任,则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那么,申请人是否一定要赔偿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呢?
近日,西安临潼法院民三庭审理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
初始案件
2021年11月,被告王某花组织原告李某、被告朱某等十余名工人开展种植、换栽树木等绿化工程。期间,原告李某在填埋树坑时被被告朱某所操作的吊车吊钩砸中头部。
2022年3月,原告李某以侵权责任纠纷将王某花、朱某等诉至本院。该案办理期间,李某在家中去世,其继承人仁某、李某某参加诉讼。
2022年7月,仁某、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出具某保险公司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保函,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朱某名下所拥有的涉案吊车。
2022年8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朱某名下所有的吊车采取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2023年7月13日,本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书。宣判后,王某花、甲公司上诉。2023年12月13日,西安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李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朱某操作的吊车钓钩砸中,受伤死亡。从发生事故后李某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来看,李某系因本起事故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李某给王某花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权,对李某的受伤死亡王某花并无过错,依法可以由王某花向李某的亲属先行赔偿,王某花在赔偿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本案情况
朱某认为,上述生效判决未认定其承担责任,向本院提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诉讼,要求仁某、李某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全期间涉案车辆的营运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朱某要求仁某、李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保全措施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仁某、李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确定的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属于因申请保全措施引起的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赔偿原则。上述案件生效判决认定,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权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先由接受劳务的王某花先行赔偿李某继承人,再由王某花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由于李某将王某花(雇主责任)与直接侵权人(侵权责任)二种不同法律关系混同,生效判决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主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同时亦确定了王某花先行赔偿后的追偿权。
朱某系造成李某受伤死亡的吊车操作人和所有人,无论是从造成李某受伤死亡的侵权法律关系上看,还是从生效判决确认王某花的追偿权上来看,朱某对李某的死亡均负有相应责任。
因此,仁某、李某某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符合关于过错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依法亦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本院依法驳回朱某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使用过错归责原则。
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虽客观上造成被申请人一定损失,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即使法院在先前判决中没有判定被申请人承担责任,但也不能一概认定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作者:任小娟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