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表兄妹“结婚”17年后闹离婚如何处理?

时间:2024-12-30 11:23: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表兄表妹隐瞒了关系登记结婚,这段婚姻该何去何从,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简介

紫阳县城关镇甄美丽的父亲与向阳镇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的母亲是同胞姐弟,甄美丽与贾英俊系表兄妹关系。两人经人介绍后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两人隐瞒这一亲属关系,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共同购置了房屋,现在两个孩子均已成年。但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甄美丽一直在外务工,两人分居多年,2024年11月,甄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房屋。

法院审理

2024年12月,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甄美丽的父亲与贾英俊的母亲系同胞姐弟,甄美丽与贾英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

针对房屋问题,贾英俊答辩称其为两个孩子上学,在银行贷款五万元,要求甄美丽负担本息3万元。买的房屋也没有产权证,无法分割。

法官针对房屋分割及财产问题组织调解,耐心劝导双方从孩子出发考虑问题,选择更好的解决办法。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双方均同意将该房屋赠与儿子所有,并协助办理产权手续,债务由贾英俊负责偿还。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赵敏秀

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无效婚姻,提醒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婚前要认真进行调查和咨询,慎重对待婚姻登记,对于婚姻中出现的纠纷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赵秀敏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