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汉滨法院 | 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就备注的内容达成合意

时间:2024-12-30 11:28: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承包了被告某矿业公司的金矿建设和生产。2023年6月,被告某矿业公司向原告陈某借款100万元用于架设矿山专线,原告陈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将借款转入某矿业公司账户。之后,原告陈某在外承包了案外某农业公司的项目,由于原告陈某名下的公司还未办理对公账户,陈某便借用了被告某矿业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2023年7月,案外某农业公司转入被告某矿业公司账户100万元。案外某农业公司与原告陈某签订“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现付款方承诺说明如下:此笔转账汇款受托于陈某,付款实际用于支付陈某的保证金。收款方某矿业有限公司收款后应转付给陈某。”被告某矿业公司收到某农业公司的100万元后,转入原告陈某的账户,并备注“归还借款”。后原告陈某因被告某矿业公司不偿还100万元借款诉至法院,被告某矿业公司辩称借款已经归还完毕,并提交了其向原告陈某转账凭证上的“归还借款”备注作为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在转给陈某的转款凭据上将资金用途备注“归还借款”,该行为仅是转款人某矿业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就此与陈某形成了双方合意。在实务中,注明“归还借款”也并不意味着款项性质为还款,还可能是替第三方的转款或支付其他对价。被告仅凭转款凭证上的用途注明为“归还借款”,主张其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履行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转账备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应,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然而,转账备注并不是万能的,其法律效力在某些情况会“大打折扣”。例如,如果备注仅仅是单方行为,而对方并未确认或同意,其法律效力会遭到质疑。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还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转账的真实目的和性质。因此,法官建议除了在转账时进行明确的备注以外,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借据、聊天记录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傅一椰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