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10:25: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洛川法院在再审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法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作出司法惩处,充分彰显了司法对虚假诉讼绝不容忍的坚决态度。
原告韩某、张某、张某甲与被告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后分别作出裁判且已生效,强制执行期间被告胡某名下位于西安东郊的房屋被查封拍卖。被告胡某于心不甘便找到汪某(两人系朋友关系且有经济往来),声称自己的房屋被查封拍卖后无钱清偿汪某借款,两人一拍即合,随后根据他们以前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拟定了还款计划,并以此为据诉至法院,经审理后顺理成章达成调解协议并参与到执行过程中。由于胡某房屋拍卖资金有限(死亡),原告韩某、张某、张某甲四处反映投诉,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经审委会讨论依法进行再审,汪某自知难掩真相,遂对胡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胡某之间存在虚构伪造证据材料行为,审理过程中缺乏常见的抗辩并提出撤诉申请,恶意达成调解协议侵害他人债权的分配利益,故认定为虚假诉讼,遂依法裁决不准撤诉、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汪某起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以其构成妨碍国家正常司法秩序且对他人利益损害的虚假诉讼行为,决定罚款3000元,汪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上缴了罚款。
法官寄语:
虚假诉讼就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打“假官司”,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串通起来,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的现状中,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司法威信和司法公信力。提醒大家,有民事纠纷一定要走正规法律途径,甭想歪门邪道,否则不仅讨不回公道,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最终得不偿失。
作者:常忠民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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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