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6 15:06: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第二届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会上发布了《自觉践行“两山”理念 司法守护中华民族祖脉——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长安区人民法院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该案系陕西省地方法院唯一入选案例。
长安区地处关中平原腹地,南依秦岭,辖区内的关中环线从秦岭脚下通过,连接关中东西。著名的秦岭72峪长安区就占据17个,为所有区县之最,且山、川、塬皆俱,具有独特的地理特性和动植物分布。
近年来,长安法院牢记“国之大者”,着眼陕西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立足西安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在秦岭司法保护中坚持以“两山”理念为统领,以专业化审判立足,以恢复性司法切入,持续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立足长安区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让“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共同推动多元共治守护绿水青山,在共抓大保护、协同大治理、绿色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贡献了积极力量。
【案件详情】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蒋某伙同苟某等五人多次将剧毒氰化钠及氢氧化钠运输至长安区某峪山内的矿洞口附近,并使用氰化钠、氢氧化钠配制成混合溶液在矿洞内进行淋洗作业,因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导致矿洞内、矿洞外排口、石沟与库峪河交汇处水质均存在氰化物污染情形。案发后,经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案发现场遗留含氰化物废物及含氰废水进行处置,支付各项处置、检测费用共计 1134608元。经现场称重,矿洞内遗留94袋氰化钠合计 2231.5公斤;经抽样取证鉴定,十件样品中氰化钠含量在 21.76% 到49.01%之间。
【裁判结果】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等五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伙同他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蒋某等五人使用氰化物洗金后,违法排放废水,污染环说,致使国家财广损失达113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蒋某等五人三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2.5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蒋某等五人的犯罪行为破坏矿洞周边生态环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人蒋某等五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监测和修复费用共计1134608 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长江流域的重要水源涵养地。重拳打击乱排乱放等“秦岭五乱”行为,加大秦岭生态保护修复,是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国之大者”。案发时,被告人在秦岭区域非法使用剧毒危险物质洗矿的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秦岭生态环境,而且给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下游水源地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本案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手段,对直接危害秦岭生态安全的污染环境行为出重拳打击,有效震慑遏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综合认定处置方式的正当性和处置金额的合理性,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作为环境司法保护的最终目标,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民生福祉。
下一步,长安法院将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司法保护、秦岭水资源保护、秦岭森林资源多样性保护、严惩破坏秦岭生物多样性行为、打击非法穿越行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竭司法之力诠释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彰显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与力量,为秦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白轶卓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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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