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一案例入选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08 10:43: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月6日,西安中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其中,西安鄠邑法院董红莹法官审理的一起“马某诉王某、西某村七组合同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

马某诉王某、西某村七组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5日,被告王某以西某村七组名义与原告马某签订《农家乐门面抵押协议》,该协议约定王某于2013年5月25日筹借马某15万元, 2014年3月25日归还,月息2.8%。王某将以长14.5米、宽10.2米农家乐作为抵押给马某。2013年6月16日,王某以西某村七组组委会名义向马某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马某,15万元,收款事由:农家乐门面房。王某还向马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双方发生争议,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西某村七组共同清偿其15万元、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称双方签订协议是因马某购买其宅基地,其于2013年5月25日将自有的宅基地交付马某,马某支付价款15万元,随后马某进入场地种植树苗,并实际占有至今,故不应支持马某诉讼请求,如要返还价款,要求马某归还宅基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支付占用宅基地期间的租金,对借款1万元无异议,但与该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马某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之诉,经庭审调查,该《农家乐门面抵押协议》中载明的农家乐并不存在,西某村七组对该抵押一事也不予认可,且王某以西某村七组之名义收取涉案款项,并向马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多年来王某未向马某给付上述款项及利息,结合查明的事实,马某与王某之间并无15万元民间借贷合意,故本案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宅基地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进行购买。马某与王某非同一村组成员,马某不具备向西某村七组申请宅基地或使用该宅基地的资格。马某与王某以签订《农家乐门面抵押协议》的形式,掩盖了双方买卖宅基地的目的,违反了上述法律关于取得宅基地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因出卖宅基地取得的财产15万元,应向马某返还。王某对借马某1万元一事予以认可,故其应向马某归还。马某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要求王某给付利息之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与关键所在,对国家发展全局有着深远影响。近年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行为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进行购买。本案马某、王某以签订抵押协议的形式掩盖其买卖宅基地的非法目的,该行为侵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判决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准则,促进社会经济活动在合法、有序的轨道上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配套法律规范对合同效力的评价守护了乡村文明的传承,助推乡村经济走向繁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