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8 10:51:3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
小帅与小美于2001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小帅不仅与其他女子暧昧不清,且有家暴行为,小美遂要求与小帅离婚,二人在离婚前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位于敦化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归小美所有,轿车一人一辆。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并未要求按照协议书分割财产,敦化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离婚。调解离婚后小美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有效。
庭审中,小帅主张《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因其二人本来是想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但被告知有离婚冷静期,小美急于离婚这才诉至法院,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事项,且二人诉讼离婚过程中,双方并没有主张存在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也均未向法庭出示离婚协议书并主张效力,故该协议书并未生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本案所涉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权债务、财产及子女抚养费负担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小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向敦化法院举出其是在受胁迫或者被逼迫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案涉《离婚协议书》并未明确限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该协议的条件,且双方因未能如期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当日即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离婚。而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均陈述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均未提出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负担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等诉求,调解协议内容亦不包含前述内容,表明双方均认可《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离婚可作为案涉《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分割、债务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等协议的条件。小帅的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小美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敦化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有话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受欺诈、胁迫、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依据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书,本人应当对其所签的内容负责,如果存在附条件、附期限等延缓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也应当在协议中写明所附条件、期限,避免日后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郑玮彤)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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