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9 15:55: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24时许,张小勇与王小涛相约寻找女孩发生性关系。后王小涛通过手机快手联系到被害人李某,并以给手机充电为由,带领张小勇来到李某家中。二人明知李某是小学六年级学生且未满14周岁,王小涛协助张小勇脱掉裤子和内裤,并拉上窗帘、关闭房间灯,随后张小勇不顾李某的反对,强行脱掉李某的内裤,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二人离开后,王小涛又心生歹念,独自返回房间,因刚做完包皮切除手术无法发生性关系,便对李某强行亲吻抚摸,在李某的强烈反抗下,王小涛被李某咬伤舌头后自行离开。(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分歧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张小勇、王小涛共同构成强奸罪并无异议,但对于王小涛后续行为的处理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王小涛应按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王小涛仅构成强奸罪一罪,后续的猥亵行为应被先前的强奸行为所吸收,不应单独评价为新的犯罪。
【观点评析】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制猥亵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他人实施侮辱、猥亵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条文规定可知,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各自对应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在本案中,当王小涛协助张小勇完成对李某的强奸行为时,二人已构成强奸罪既遂。而在两人实施完强奸行为离开作案现场后,王小涛又单独起意,因其自身身体原因无法再次实施强奸行为,便实施了新的猥亵行为。从主观心态上看,王小涛具有独立的猥亵故意;从客观行为表现上看,其对李某实施了强行亲吻、抚摸等行为,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王小涛后续的行为应重新评价为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时应执行较重的刑罚。
最终,王小涛被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作者: 牛亚军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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