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议决事项应以会议纪要或函形式行文为妥
时间:2015-07-29 21:31: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在人大日常工作中,对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做出的决定,应该直接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并加盖人大常委会公章行文,还是以主任会议纪要形式加盖办公室公章或函的方式行文,颇有争议。那么。到底应该采取何种形式对外行文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翻阅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人大制度规定,可以看到,主任会议只是协调处理人大常委会的一个日常议事机构,不通过人大常委会集体研究、无权决定任何重大事项;对于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再看看实际工作中主任会议是如何运作的?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多数时候是在常委会召开前,筹划安排议题视察,提前审查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协商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主任会议议决、通过的事项需要行文时,视其内容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草拟或修改,最后以办公室名义行文通知“一府两院” 有关机关或组织。
由此可见,主任会议不是权力机关(机构),不通过人大常委会不能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对其议定通过的事项,由于对外没有公章,不能以主任会议名义直接行文;更不能超越职权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行文。对于主任会议通过的事项或作出的决定,未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对外正式行文。依笔者愚见,主任会议议事结果,可选用适当的公文文种,如会议纪要、通知或函等,并在此文种中把主任会议通过的事项或议定的结果体现出来,加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即可。
作者:张天科
职务: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