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依法做好干部任免应严把“五关”

时间:2015-09-29 11:23:2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意志,依法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任命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当前形势下,笔者认为,人大依法做好干部任免应切实严把“五关”。

一是任前了解关。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但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通行的做法是,党委考察、推荐,用人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对人大常委会能否在党委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或者考察,以便审议时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一直存在争议。为了加强对拟任命干部的调查了解,便于常委会事先掌握有关情况,避免和党委组织部门职能交叉、重复考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今后,凡经党委研究、须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党委组织部门应提前与人大通气,必要时可与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共同联合,通过深入提请单位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征求群众意见,了解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形成考察报告,为常委会审议任免报告,决定是否任职做好充分准备,真正使党委意图变成权力机关意志。
    二是法律考试关。任前法律考试是干部任命的重要关口,也是对拟任命人员法律测试。时下,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是各级人大普遍坚持的一项制度要求,对提请常委会拟任命人员,在审议之前必须通过法律测试。考试一般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五日前由人大相关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组织进行,考试采取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测试达到良好以上方可提请任命,未参加法律测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或不予提请任命。考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规以及与拟任职务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上述内容外,还应针对任命对象的不同,增加不同的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并采取不同测试方式。如对拟任法官、检察官的,还可相应增加《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考试内容;对拟任政府组成部门的,还可把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执行作为考试的重点进行测试。同时为了保证任前法律考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各级人大都应建立试题库,规范考试程序,包括出题、阅卷和考试方式,建立考试档案,以此提高任前考法的质量。
三是审议表决关。表决权的行使是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中最具实质性的一环。严格规范审议任命程序,是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得到有效行使的保证。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基本采取逐人审议和逐个投票表决的方式。通常做法是,在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介绍拟任人的情况后,拟任人员进场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过面;任前调查组报告对拟任人员调查了解的情况,并公布拟任人员法律测试成绩,交由各位组成人员审议、发表意见;而后提交会议投票表决。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凡依法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数等于或少于表决票数,表决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始得当选,否则为不通过,不得当选任命。表决结果出来后,依据得票多少再由常委会主任当会宣布并向任命干部颁发任命书,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组织新任命人员面对国旗进行郑重宣誓。这不仅对宣誓人是一次宪法意识再教育,进一步明确权力来人民;而且可有效地增强宣誓人履职的神圣感、使命感。
四是供职表态关。供职表态是对任职的承诺,是拟任人员对供职的一种设想。实行任职表态发言制度,有助于强化任命干部的国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增强被任命人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现各地人大常委会普遍采取了拟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面向庄严的国徽,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书面供职表态发言制度。表态发言的内容一般是:任职工作目标、依法行政措施、勤政廉政打算、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常委会组成人员据此来判定拟任人员对待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态度和履职思路,并作出选择;有些地方还将任命干部的供职表态发言材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领导,作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依据,加强对干部任职期间的监督。因此,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选须到会作任职前或任命后的供职表态发言,切忌大话、空话、套话,并要仔细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现场询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从而进一步强化任命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五是任后监督关。从目前情况看,干部任后监督,仍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而目标承诺、述职评议、离任审计和专项工作听审、部门工作评议等,是当下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相结合,坚持任命干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效手段。现阶段,一方面应继续深化人大选举任命干部年初目标承诺、年中检查、年终汇报履职和专项工作听审、部门工作评议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不断完善“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干部管理,制约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一目标要求,通过专题视察、执法检查、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跟踪督办、二次听审、满意度测评,撤职罢免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干部工作进行追责问效,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实现勤政为民、公正执法、务实清廉。
作者:张天科
职务: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