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察和调研不能混为一谈

时间:2017-03-28 17:46: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人大既有专项视察调查,又有专题调查研究,二者概念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职能作用不同。然而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思想认识不清,概念模糊,把围绕议题开展的专项视察调查与其他单位部门的专题调查研究混为一谈,张冠李戴,定位不准,不仅弱化了人大监督职能,也直接影响了视察调查的效果。                                  

那么到底什么是视察?什么是调研?视察和调研有何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视察和调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字面意思看,视察就是观察 -察看 -巡查,有检查观看之意;而调研是调查研究的简称。人大视察指的是对列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议题在听审前组织代表和委员对“一府两院”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进行现场考察观看;人大调研指的人大常委会围绕区域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和党委关心、社会关切、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的调查研究。其次要搞清视察和调研侧重点不同。专项视察主要是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巡视视察,视察主题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内容可涉及多方面,一般是事中或事后到现场查看状况,进行督促检查,侧重于了解全面的情况,为常委会审议做准备,听汇报、看的点相对比较多;而专题调研则必须要根据少而精的原则,主题明确,量力而行,选题不宜太多,一般在事前,即重大事项决策之前,侧重点应就某个方面、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共性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视察重点是察,而调研重点是研。再次要明白视察和调研的法律地位不同。人大视察主要是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一府两院”或者到下级机构巡视察看、检查指导、推动工作,体现依法监督,履行法定职责,参与视察的人员只能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是通过视察调查、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反馈落实来实现推进和提高其工作效能目标的;人大调研主要是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找准对策,突出参政议政,为党委、政府和人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注重于结果,不拘形式,调查组成员应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是某一方面的专业人士,主要是通过下到基层与负责人的沟通和交流来了解情况、达到调查研究的目的的。最后要懂得视察和调研的职能作用不同。人大视察于法有据,由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活动本身具有监督性质,代表在视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当场向有关方面询问,并在专项报告中做出回应,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机构应认真对待,做出答复,形成的视察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人大反馈;而调研主要是通过对特定问题进行深刻细致地调查、观察、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文字材料,按程序审定后报送党委、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由此可见,视察和调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的两种重要形式,视察着重于“察”,通过“察”来推动工作;调研强调于“研”,通过“研”来助力正确决策。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视察和调研的定义、定位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提升工作水平。

作者:张天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