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3 17:17: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郑晓军
在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笔者认为,缺乏可行性,于法也无据。
一是针对性不强。代表建议数量多、涉及面广,承办部门办理效果不尽相同,有的办理认真,提案代表满意,有的办理不认真,提案代表不满意。然而满意度测评在设计上不可能体现每个建议办理是否满意的选项,只能对建议办理总体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这样统计出来的票数,反映的是总体情况,难以体现个案办理满意情况,没有针对性。这种缺乏针对性的满意度测评很容易挫伤认真办理代表建议部门的积极性,而对没有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的部门也起不到监督作用。
二是意义不大。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目的是为了推动“一府两院”加强建议办理,提高办理实效。在人代会上不加区别地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满意度高,即使个别代表建议办理差,代表意见很强烈,也会被高满意度的光环所遮盖;如果满意度低,虽然反映了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有意见,但由于缺乏针对性,找不到问题症结,也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三是于法无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法律并没有做出这方面的规定。在地方组织法中只是规定,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因此,即使要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完全可以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报告后进行,毕竟要比在人代会上简单而有效。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