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3 14:57:0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以往,在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五年一换届时,有的地方人为要求县级人代会必须于12月下旬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违常规,实无必要。
众所周知,目前,全国、省、市、乡级人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多安排在年初1-3月召开,年中或年底安排的很少。各级人代会之所以要放在年初召开,主要是各项工作一年到12月底才有结果,听审工作报告、审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预算,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好安排,选举任务同时也可完成,既省事省力,避免会议重复,又有利于议事决策,提高会议效率。
如果仅仅是为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就要求县级人代会12月下旬召开,一则自然会打乱以往惯例,有违常规;二则必然多开一次会议,增加开支,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三是会议内容不好安排,有些问题不好处理。如上年12月底召开人代会时,各项数据出不来,相关报告是否听审、财政计划怎样安排?上年底召开的人代会能代替下一年的人代会吗?代替不了如何处理?下年度人代会还开不开、怎样开、什么时间开?总不能12月底刚开过人代会、次年1月或2月连着再开一次人代会吧?这些都是问题。
当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年换届需要,要求县级人大代表产生后两个月内召开新一届人代会完全合法,当年安排12月下旬再增加或多开一次人代会并不违法。但这里应指出的是,上年底召开的人代会并不能代替下年度的人代会,其议决事项和程序内容不同,不能相互取代,更不能简单省事怕麻烦,随意取消或违规不开下一年的人代会。(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干部:张天科)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