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9 10:01: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彭进军
12月25日,汉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这是该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规范行使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重要举措。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依法做好任免监察委员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汉阴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调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决定》。《决定》就提名主体、投票方式、证书颁发、宪法宣誓、代理主任任免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于加强地方组织建设,增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职责意识,提高其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汉阴人大 彭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