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2 23:07: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
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首先是由闭会期间活动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决定的。从实际情况和活动效果看,闭会期间的活动,虽然可以由代表个人分散进行,但是更多的是需要由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安排,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其原因在于:(1)有些活动代表本人做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例如,代表连续视察好几个单位,如果是分散进行,就很不方便,不仅需要代表个人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提前同有关单位联系,还有诸如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事情需要代表个人去解决,这势必会分散代表精力,影响视察工作的顺利进行。(2)有组织地进行代表活动,便于有关单位接待。例如,如果代表都是分散地对某个单位进行视察,会使被视察单位的接待工作复杂化,有时还会影响被视察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与视察的出发点背道而驰。(3)有利于代表活动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由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人数较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一些闭会期间的活动靠代表个人分散开展也是可以的。但是,从多年的实践效果看,统一组织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可以增强活动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深化活动内容,有利于及时总结经验和反馈代表意见,为代表闭会期间活动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其次是由人大工作方式方法决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代表在闭会期间有组织地进行集体活动,是人大行使职权的需要。
当然,集体活动是主要的,但不是绝对的、全部的,强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并不意味着代表个人不能自行开展有关活动。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实践证明,走访、座谈、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设立代表信箱或者电子信箱等方式是行之有效的,既能取得听取意见的实效,又符合代表兼职的特点。实践中,代表密切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各地还有一些其他的尝试,应当进一步总结提高,不断增强活动的实效。
代表在闭会期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活动,其目的都在于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应讲求实效、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不追求轰动效应。代表在了解到人民群众的有关意见后,应当负责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主动出主意、提建议。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一些不正确的意见和要求,或者不了解的问题,代表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编辑: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