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0 11:13: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摘要:检察机关在办理成人保健品案件时,要践行一体化办案思路,通过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在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同时,也可以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对无法纳入公益诉讼和民事检察监督范畴的问题,通过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以“我管”促“都管”,形成监管合力。
关键词:成人保健品 一体化办案 融合履职
作者: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方伟宇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 牛荣荣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成人保健品应运而生,市场繁荣。2023年以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定边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当前成人保健品市场十分混乱,少数不法商家却为谋取不法利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非法添加违禁品,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存在多种违法情形。
一、成人保健品市场乱象纷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定边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中发现,成人用品店和性保健品店内销售的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非食品成分,且该类情形较为普遍,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当即启动公益诉讼线索调查。走访中发现多起违法犯罪线索,例如定边县长城街王某某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商铺堆放有“黄金玛卡”计102盒,以上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宣称含有“药用”功效,“精品伟哥”“蚁力神”等16种性保健品共部分产品无批准文号信息。
2023年7月18日,定边县检察院向市场监督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王某某违法经营的产品进行依法处置、鉴定、追溯源头。市场监督部门通过对外包装批准文号查询,发现上述性保健食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均无备案,属“三无”产品,立即按相关程序对这些商品进行扣押并立案。后经鉴定,王某某所经营的产品被认定为假药,刑事违法线索已经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类似违法情形在当地多处存在,公安机关主动深挖追查了另一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目前,该系列案正在办理中。
(二)其他问题
为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定边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对全县10余家性保健品及30余家二十四小时无人售货机店进行集中排查。排查发现,成人保健品店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成人保健品的绝大部分经营者为了增加盈利,通过非正规渠道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购买商品,被交易的商品部分包装上印有标识的或有批准文号,但注明得生产厂家厂址往往位于西藏、青海等偏远地区,甚至是香港、美国等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都无法查询企业的详细信息。二是部分商品属于“三无”产品,无法查证其成份、来源。成人保健品经营者进购商品方式隐蔽,不留联系方式、不微信支付、不转账,刻意回避对性保健品真假的认定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三是二十四小时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中有部分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内公示营业执照,部分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无证经营的问题。四是成人保健品店的实际负责人与登记法人不相符,实际从事经营的人员多为老弱病残,往往让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陷入被动,执行效果不佳。
二、检察机关参与性保健品市场整顿的实践抓手
定边县检察院在办理该起案件中,融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职能,并拟从行政检察的视角开展进一步的性保健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参与当地性保健品市场的整顿和治理。
(一)刑事检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成人保健品应当定性为药品还是食品存在争议,对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成人保健品行为应当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销售伪劣产品罪(140条)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也是各执一词,但是毫无疑问,明知是含有药品成分的性保健品而销售的,构成刑事犯罪。办案察官认为,根据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批准文号和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的表达格式作了规定,统一格式为“国药准(试)字+1位汉语拼音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因此,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该类案件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审查起诉。
(二)公益诉讼检察:食品安全类公益诉讼
性保健品无论是定性为药品还是食品,都属于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法定领域:食品药品安全。为此,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属于正当履职。但是检查中发现,有一部分性保健品店销售含有迷幻药、精神控制成分的类似毒品的产品,还有一部分性保健品店产品并未发现问题,但是证照不符、证照不全,对此,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继续以公益诉讼为依托推进办案,则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发现类似毒品的迷幻类、精神控制类性保健品,理论上依然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范畴,但是对于证照不符、证照不全的问题,如果没有发现保健品本身存在问题,则不应当放在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领域内进行监督,但是可以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继续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职。
(三)民事检察: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
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根据《民法典》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一步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即便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消费者依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最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检察机关代为提起诉讼时,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定边县检察院拟待该案刑事部门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以后,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
(四)行政检察: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前面提到,对于成人保健品市场存在的其他违法情形,尤其是属于等外领域的问题,无法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内直接进行督促整治或者需要报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后才进行公益保护的,可以从行政检察的视角,就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存在的怠于履职、不正确履职、不积极履职等问题,向相应的监管部门制发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书,或者直接向违法行为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一并推动各类问题综合治理。
三、检察机关深层次参与性保健品市场安全共治共享大局的几点建议
(一) 四大检察融合履职 以办案促治理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通过检察机关内部沟通积极履职,发挥横向“一体化”办案优势,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整治性保健品经营乱象的同时,探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可以一次性撬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大区域的执法力量,瞄准食品安全市场进行全覆盖式扫描治理,继而推动市场监督、公安机关、行业协会同时发力,确保相关案件线索同步介入、同步监督、同步治理,形成治理合力,从而推动性保健品市场向有序健康发展转变,及时有效的预防、纠正和惩处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加强跨部门协作 形成监管合力
鉴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被动监督、事后监督的法律定位,有必要从前期就加紧与加与各业务部门沟通联系,提高案件线索成案的可能性,并对有成案价值的线索深入调查、重点跟进。通过召开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监督工作推进会、检察建议听证会等形式,向行政监管部门详细讲解检察机关开展性保健品法律监督工作重点、措施、要求,特别需要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完善行刑衔接的程序,从正向监督和反向交办两个角度推动案件办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力度,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合力。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针对成人保健品实际负责人与登记法人不相符,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受雇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坚持追根溯源、查清源头,从头处置,可以通过开展专项清查、专门整治的办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大新闻报道和信息宣传,且将执法的重点放在乡村街道和城乡结合带,确保打掉一批长期盘踞在灰色地带的不合格门店。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治理,提高成人保健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大力鼓励开设行业连锁店或者借鉴药品经营管理模式,引进备案或者许可机制,推动成人保健品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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