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谈司法鉴定的实际运用

时间:2024-05-17 14:30: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同佳

 

摘要:文章从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入手,详细解析了当前司法鉴定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运用及多次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应确保鉴定事项系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时机节点正确、鉴定材料经过庭审质证且真实完备,法庭应协助当事人共同确定专业正规的鉴定机构。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反驳鉴定结果时,可再次申请鉴定进行权利救济,但因司法资源紧张等现实问题,法庭应适当限制当事人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关键词:排除妨害 司法鉴定 重新鉴定 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孔某于1994年在富平县某村组南部、水泥路西侧修建一果库,果库坐西向东,三面砖砌长达40余米,为平拱直腿窑洞。果库系自然恒温库,已闲置多年。被告陈某宅基地北邻原告果库,房屋坐南朝北。被告于2015年在房屋南侧修建彩钢棚,东西长约10米,彩钢棚棚顶坡向原告果库方向,被告在其房屋中部约6米左右设有排水槽,雨水可经PVC排水立管流入被告家中的雨水排水道。2021年9月,原告果库倒塌,双方就是否因被告彩钢棚排水导致原告果库坍塌发生争议,村组多次调解未果,遂引发讼争。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三次申请对其果库倒塌与被告房屋排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果库所需花费进行司法鉴定。陕西某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作出陕某甲鉴字(2023)富平法院第01号《关于委托鉴定的复函》,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对原告孔某果库坍塌与被告陈某家彩钢房屋排水的因果关系作出有说服力的鉴定意见,将案件退回;某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经验,无法完成该项鉴定,于2023年8月8日将案件退回;某丙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现场情况无法判断因果关系,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于2023年9月14日将案件退回。由于原告三次申请司法鉴定均未得出确定性结论,故法院认为,涉案果库虽与被告房屋毗邻,但不能据此当然推定被告彩钢棚排水与果库坍塌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果库因自然灾害或者自身达到建筑物使用年限等因素导致坍塌的可能。综上所述,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孔某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注释】

近年来,社会生活日益现代化、技术化和复杂化,司法实践也应跟上时代要求,进一步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以更加专业、科学和现代化的姿态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真相。当诉讼活动需要专门知识予以辅助证明时,司法机关可求助于合法正规的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供详实全面、权威可靠的依据,更清晰直观地展现案件事实。本文详述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实际运用规则,以期为案件公平审理和裁判提供助力。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规定,司法鉴定属于法庭科学的范畴。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系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帮助法院对案件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司法鉴定仅仅针对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0〕202号)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有关下列事项时,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一)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二)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三)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四)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五)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六)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七)法律适用问题;(八)测谎;(九)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本案中,孔某要求鉴定对其果库倒塌与被告房屋排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果库所需花费,并无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确系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二、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时间问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若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予以明确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之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因此,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两次申请司法鉴定的机会:一次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另一次是在庭审期间,经法官释明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

其次是鉴定费用的交纳,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的,应当向法庭预交相关费用,当事人拒绝交费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可以由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令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鉴定费用或由各方当事人按一定比例分担。

再次是对鉴定材料的选择,司法鉴定与一般的鉴定不同,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以其特有的科学技术参加到当事人的诉讼中,并针对性地对诉讼证据进行鉴别、确认。司法鉴定意见因其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中立性对案件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司法鉴定的上述特征取决于鉴定材料取得途径的合法以及鉴定材料的真实、完整、充分。因此,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前,人民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拟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确定鉴定材料达到真实完备的状态,方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后是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威有效的鉴定机构可以保障鉴定结论拥有更强的证明力,为事实真相的还原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该鉴定机构拥有司法鉴定许可证;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3.鉴定机构执业人员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4.委托的鉴定项目是在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可在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范围内共同指定鉴定机构,若不能就鉴定机构达成合意,可由法庭指派或通过摇号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本案中,原告孔某在参加庭审时,经法官释明,向法庭提交了鉴定申请,原、被告双方也就申请鉴定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后原、被告不能就鉴定机构达成合意,法院通过摇号依法确定了专业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事后三机构均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法庭反馈了鉴定结果,故本案三次鉴定均合法有效。

三、多次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司法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之情形时,申请人有权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具体情况或对鉴定结论予以补正,法庭审理认为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配合出庭,若鉴定人拒绝出庭,申请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

本案中,孔某主张某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与相关证据存在矛盾,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某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经验没有出具鉴定意见,故孔某不认可第一、二次的鉴定结果,两次申请重新鉴定。孔某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为了更加全面充分地了解案件事实,达到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两次准许孔某再次鉴定的申请。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允许当事人反复申请鉴定,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其他案件正常审理,同时造成司法程序拖沓、对方当事人倍受诉累等不利影响,故法院应审慎对待当事人重新申请司法鉴定,适当限制案件司法鉴定的次数。

综上,原告三次申请对其果库倒塌与被告房屋排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果库所需花费进行司法鉴定,均未得到确定性结果,法庭不应允许对单一事项进行无穷无尽的鉴定,孔某亦没有提交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为被告彩钢棚排水与原告果库坍塌不存在当然的因果关系,依法驳回原告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富平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