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15:59: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崔厚元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员任免,由谁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有观点认为按照集体行使职权原则,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也有观点认为,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由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提请程序,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二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任免提请程序,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由院长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检察长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提名主体是委员长,地方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人员任免提名主体分别是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地方第五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但是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提请程序,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既然主任会议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提请任免专门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那么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也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显然有些想当然。毕竟,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任免是由委员长会议提请,但是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提请主体仍然是委员长。
在工作实践中,对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提名主体,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时,有的地方规定由主任会议提名,有的地方规定由常委会主任提名。以省级人大常委会为例,安徽、湖南、河北等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就是参照全国人大做法,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常委会主任提名。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条规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务委员会主任缺位时,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其他省份如江苏、陕西、北京等地,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由主任会议提请任免。如,《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综上所述,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既可以由主任会议提名,也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提名。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