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4 18:20: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力力
财产刑,按照通说是指国家对犯罪人适用的以剥夺犯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益为内容的各种刑罚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经济制裁方式,给犯罪分子一定的惩戒和教育。长期以来,司法人员对刑事执行特别是刑罚执行的关注普遍集中在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社区矫正的执行上,对财产刑因其附加刑的性质,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大家承认财产刑是一种刑罚,但并没有完全反映到具体实践中。背后的原因值得探讨。
一、财产刑执行中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传统办案思维尚未转变。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阶段重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调查,而轻视甚至忽视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由于失去了对犯罪人财产状况前期最佳的掌握封控时机,导致了犯罪人及亲属有充足时间转移隐匿财产。直至审判环节法院也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足够了解,使得法院判决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罚金刑的“空判”和执行程序的“空转”。
(二)财产刑执行规定不完善。现有法律规定未对财产刑交付执行的期限做严格规定,导致法院刑庭只注重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的交付,往往忽略了财产刑的交付执行,使财产刑判决书沦为一张“白纸”。
(三)强制执行力度不足。目前,实践中刑庭作出财产刑判决后,通常交由执行局负责执行,但执行局多从事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对于财产刑执行因缺乏专业执行工作人员,并且人民法院内部对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也不够细化,导致对财产刑执行方面的执行力量薄弱,执行效果也不尽人意。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在法院做出判决后并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等义务;还有的是基于“花钱买刑”的传统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审结束后也不会主动缴纳罚金。而案件办理前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调查不够重视,导致刑庭与执行局对犯罪分子财产状况掌握较少,使得财产刑执行难以开展。
二、对财产刑执行未来发展的设想
虽然财产刑执行中有上述问题,但从我国法治发展和社会发展来看,财产刑执行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结合实际,对完善财产刑执行提出以下建议:
(一)赋予检察机关更充足的财产刑执行调查知情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具有独特的相对客观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是保障财产刑执行到位的有力推手。目前,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权,但检察机关对涉财产刑罪犯及亲属名下财产状况的调查权限相比较于人民法院执行局具有很大的不足,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建金融财产状况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加强法律监督履职质效。
(二)健全财产刑执行机制
破解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刑庭与执行局加强合作,刑庭可以设立单人或小组专门负责与执行局对接,畅通刑庭与执行局的联系机制,做好刑事判决附财产刑的送达、对附加财产刑的解释,与执行局展开座谈会,对复杂的执行案件联合执行。
(三)各职能机构协调联动,努力促成齐抓共管合力局面
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是财产刑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建议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协助法院开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和拘留工作;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
供稿: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力力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