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检察】以案说法:维护正品商标 拒绝伪劣假冒

时间:2023-02-28 23:16:58来源:作者:(崔紫玉)

近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结了一件假冒注册商标案,通过检察履职,有效打击了刑事犯罪,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某机电公司经理焦某某获悉某发电有限公司在网上招标购买31台SOR压力开关,遂按照招标型号联系某地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付某某,以7万余元价格购买31台SOR压力开关。付某某又联系到犯罪嫌疑人、某机电公司经理李某某,报价6万余元。为顺利完成交易从而从中牟利,李某某在明知此品牌为注册商标品牌的情况下,对自己提前收购的31台SOR开关进行改造,私自制作SOR开关铭牌,并将铭牌上的参数修改成某发电有限公司招标时发布的参数,后将改造过的31台SOR开关于2021年4月用物流发给某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某。朱某某收到开关后,又转交给焦某某,后焦某某以192400元的价格将31台SOR压力开关出售给某发电有限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当前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高额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从而进购假冒品牌的商品,通过网购的形式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赚取大量昧心钱。网络销售犯罪成本较低、消费者流动较大、跨越地域障碍、极具迷惑性,而犯罪分子紧追“时代潮流”,假货陷阱不断“推陈出新”,在不同时期制造不同的假冒产品。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消费中擦亮眼睛,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在守好自己的“钱袋子”的同时也会有效的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崔紫玉)


编辑:陈昊

责编: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