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法院及时化解一起养老服务纠纷案

时间:2023-03-02 15:34: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0年11月26日,商洛某养老院(甲方)与王某(乙方)、王某之子张某(丙方)签订《商洛某养老院入院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乙方或其监护人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每月1日支付当月服务费1200元,服务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但从2021年10月1日起,王某与张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协议期满后,王某离院。养老院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考虑此案涉及公益养老事业,与老年人养老问题息息相关,遂通过详细询问、认真调查和深入了解,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向双方析法明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二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养老服务费2000元。纠缠一年多的矛盾一朝化解,原告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以表谢意。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商洛某养老院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为被告王某提供了相应服务的义务,就具有向二被告收取服务费的权利。被告王某享受了养老服务,与其子张某就应当依约按时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法官提醒】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老龄化程度日趋加深,养老机构为解决养老问题作出了积极贡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也要切实增强诚实守信意识,自觉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助力养老事业发展,为老年人提供舒适的养老环境。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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