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5:34:16来源:西安鄠邑法院作者:
2022年11月底 ,为了搭建葡萄避雨竹棚村民房某等7户葡萄种植户到处询问哪里有优质的竹板,听村里的人说渭南市某竹业公司供应的竹板质量不错,房某等7户葡萄种植户共同委托房某向渭南市某竹业公司订购竹板。
双方约定竹板总价格为12767元,规格为四棱饱满,厚度1厘米。房某收到货后支付运费7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向渭南市某竹业公司分两笔支付了2000元及10767元。司机辛某运输竹板到村,房某验货时发现竹板厚度仅有0.5厘米,于是当场拒收,也拒绝向辛某支付运费。辛某联系渭南市某竹业公司,但渭南市某竹业公司拒绝退货。房某和辛某发生争执,辛某报警,警察到现场后,亦无法联系到渭南市某竹业公司,遂让辛某拉回竹板保管。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房某与被告签订的避雨棚竹片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房某已足额支付货款,被告渭南市某竹业公司应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但被告渭南市某竹业公司未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货物,原告房某拒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房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房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房某要求被告渭南市某竹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依据仅为微信转账凭证,但该微信转账凭证上并无“定金”二字,故不能认定房某支付的2000元为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故对房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房某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800元,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故对房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房某与渭南市某竹业公司的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渭南市某竹业公司向房某支付返还货款12767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渭南市某竹业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但要注意,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双方明确约定为“定金”,如果为“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均不能适用定金法则。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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