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2:52: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你是自己不认真检查站立处的脚手架,才导致跌落的,你自己应该负责任!”“是你让我来干活的,你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才让我跌落受伤,你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房主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山阳法院立案庭初次调解曹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场景,当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剑拔弩张。后经该案承办团队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转变,并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9月,曹某在李某承揽的为申某建房项目中做木工,某日在工地拆模板过程中会,因脚手架脚踏板断裂,从二楼坠落至一楼,随即送去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曹某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部分骨折块向后突入椎管,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跟骨、距骨粉碎性骨折,跟骨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认定为八级伤残。起诉至法院前被告已向原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5801.4元。因双方未能就后续赔偿协商一致,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373734元,并主张房主申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案件承办团队结合多次调解,李某认识到自己作为项目承揽人,与曹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曹某在工作中受伤,自己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曹某也明白了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责任不能让李某一人全部承担。随后,双方就责任比例划分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再赔偿原告曹某损失50000元,原告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曹某自愿放弃对房主申某要求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当前在农村建房、装修等作业中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易发多发。对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来说,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应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来说,应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做到规范施工;同时,要提高自己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编辑:樊婧
责编: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