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0:11: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郭美英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均由杨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赵某享有探视权。2019年赵某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由赵某抚养,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婚生子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原告杨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2021年6月杨某以探望孩子受阻,导致孩子与父亲产生隔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情感的割裂,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父或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须有法定准予变更情形。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曾于2019年因子女抚养诉至法院,诉讼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及生活环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抚养条件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原告并未主张且举证证明有法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情形,原告仅以被告阻碍探视,造成子女与其隔阂为由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显然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2019年原、被告协商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在本案诉讼中法院征求已年满八周岁婚生女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继续生活,因此婚生女应继续随被告生活。同时,2019年原、被告协商确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其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该协议实则是对婚生子小学毕业前抚养关系的确定,现婚生子未满八周岁,尚不能表达随父随母生活意愿,但诉讼中观察婚生子对父母的态度,其表现出对母亲有更多的依赖和亲近,且根据原、被告工作地点、家庭住所、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结合原告重组家庭且又生育一女,而被告尚未再婚且两个子女长期由其照顾,感情也更为深厚,目前学习、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的现状,如变更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神木市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坚持: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积怨多年,现又因探望子女产生纠纷,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案并无法定准予变更抚养关系之情形,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同时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当事人:原、被告为人父母,应当明白父爱与母爱在孩子成长道路上均不可或缺,双方均应放下过往恩怨,着眼于长远,竭尽所能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融洽、和睦、稳定的成长环境,多考虑孩子的情感,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在原有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理性协商,确定具体可行的探视时间、方式,让孩子们减少因父母离异造成的家庭破碎感,感受到父母绵长、深厚的关爱。被告应理性引导,让孩子们接受父亲的疼爱,并积极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而原告亦可通过行使探视权等方式实现对子女的关心、呵护、教育,从而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确保子女身心均能健康成长。
供稿:神木市人民法院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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