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 朋友借钱起纠纷 法官调解续友情

时间:2023-03-22 21:49:25来源:作者: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现实生活中,有借未必能还,轻者“讨得旧时债失了旧时人”,重者则“人财两空”。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李某、贺某、白某三人系多年要好的朋友,交往甚密。2017年4月23日,被告贺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1.5分(即月利率1.5%),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白某做担保。至2019年,被告贺某只偿还了本金7万元,剩余3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要,贺某拒不偿还,李某无奈之下将贺某诉至清涧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联系沟通,得知涉案三人是特别要好的朋友,如果开庭判决,三人的友情会受到很大伤害,于是法官联系三位当事人来法院进行调解。三人来到法院,场面难免有些尴尬,法官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叙说友情、摒弃嫌隙。最后原告李某在利息上做出让步,被告贺某愿意分期支付剩余40000元,最终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三位老友消除隔阂,重拾友情,一段真挚的友谊得以再续。

千金易得,挚友难觅,朋友之间相互借钱本是好事,但是一定要信守承诺,言而有信,若不及时归还,就会产生纠纷,使朋友变陌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刘彩红)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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